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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6-000053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2026-03-11 发布日期: 2026-03-12
标       题: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186)

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案。2026年1月30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局化工监督管理科移交线索到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核查发现: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9000吨系列橡胶助剂新建项目中的N-异丙基羟胺生产装置,副产危险化学品“粗丙酮”(CAS号67-64-1),年产39000吨系列橡胶助剂新建项目中N-异丙基羟胺生产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毕某某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生产经理韩某某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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