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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6-000052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2026-02-10 发布日期: 2026-02-12
标       题: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180)

邢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高桥镇派出所提供的线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2025年12月22日早8点至9点,邢某某于沂水县高桥镇沂北大酒店附近向车牌号为鲁CP****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司机张某某出售环氧氯丙烷,环氧氯丙烷属于危险化学品,邢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危化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10公斤,并处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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