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沂国用(2002)字第1694号
周中国
土地
沂河路东
公告单位:沂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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