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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2.1-2.28)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5-000001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03-0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3-03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2.1-2.28)
案号 案由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行为名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执法机关 处罚类型 违法事实及依据 处罚依据及内容 处罚决定内容
371323202500224 哈尔滨市超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长、宽、高超限)案 哈尔滨市超麟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8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长、宽、高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810:1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贾贺庄路段对黑AR9492(黄色)黑A4204超(黑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吕云、刘正顺向驾驶员赵广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赵广东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黑AR9492(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哈尔滨市超麟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230108140297,载明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挂车黑A4204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哈尔滨亿汇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赵广东,从业资格证号为 ,车上装载模具,执法人员现场与赵广东一起对车货测量,车货总长21米、宽4.7米、高4米,超宽2.15米,赵广东对检测数据无异议,现场签字确认。此次运输未办理车辆超限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该行为属于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长、宽、高超限),证据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符合其中一项,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223 寿光市顺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寿光市顺益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8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8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兖石路温泉阳光东50米路南对鲁VW2966(黄色)鲁V651Y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 、王建刚 向李开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开成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W296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市平益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V651Y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市顺益物流有限公司,为重型平板半挂车,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开成身份证号为 ,由东营市运送铁桶到沂水昆达化工卸货返回,车辆空载;鲁V651Y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尺寸为13750mmx2800mmx1500mm,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V651Y挂(黄色)的实际车辆尺寸为16200mmx2800mmx1500mm,车辆加长并焊接固定,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的尺寸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执法人员向寿光市顺益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开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李开成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222 胥清波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胥清波 2025-02-27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27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45举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鲁QF11855(渐变绿)驾驶员到沂水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张永山 、黄建伟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胥清波不申请回避。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F11855登记的所有人为胥清波,驾驶员为胥清波,胥清波于2025-02-25 19:11:17,利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QF11855汽车,运送乘客从国大药房(莲旺街店)到西郑家庄村,收取服务费用30元,因未接通电话取消订单,另经查证胥清波于2025年2月25日完成两单共收取费用10.85元,其所驾驶的鲁QF11855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胥清波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向胥清波受委托人胥清波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胥清波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捌角伍分,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220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7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曹高路四官庄村西路段对货车鲁Q617LQ(黄色)鲁Q9XQ5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牛庆明 、张学斌 向于少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于少波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17LQ(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运输;鲁Q9XQ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于少波,身份证号码 ,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杨庄镇送往许家湖镇;鲁Q9XQ5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9XQ5挂(黄色)货厢两侧和后侧栏板都加高了0.85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于少波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于少波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221 阳信远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阳信远通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7日 09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道托韩家曲南停车场门口对鲁MFA008(黄色)鲁MAJ19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耿宗林 、彭桂亮 向孙洪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孙洪涛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MFA00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阳信远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MAJ1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阳信远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孙洪涛,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布条,由江阴送往滨州,运费3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MAJ19挂(黄色)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MAJ19挂(黄色)没有办理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阳信远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阳信远通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孙洪涛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孙洪涛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217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T)案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7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3-08 03:49,车牌号为鲁Q172EZ(黄色)鲁Q7WP0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县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200吨,超限14.69 %。2025-02-27 08:5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荣 、陈允玲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彭英亮进行询问调查,彭英亮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彭英亮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彭英亮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210 潍坊市迅帮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潍坊市迅帮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6日 15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沂水县东外路鲁南制药厂十字路口处对鲁CM3258(黄色)鲁GU1Z5超(黑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彭桂亮 、耿宗林 向驾驶员赵学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赵学宾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M325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源县长宇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GU1Z5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潍坊市迅帮物流有限公司,赵学宾,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风机配件,由青州送往广西,运费148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U1Z5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U1Z5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现场提供潍坊市迅帮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70785013757,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潍坊市迅帮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潍坊市迅帮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赵学宾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赵学宾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205 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6 10:37,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黄炳扬要求处理鲁Q990PD(黄色)/鲁QX1A4挂(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张永山 、黄建伟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黄炳扬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鲁Q990PD(黄色)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8843,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11,鲁QX1A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8844,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7,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黄炳扬,。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黄炳扬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黄炳扬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200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5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5 15:23,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杨玉州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主动要求处理车辆鲁Q193RB(黄),执法人员武杰 、卢金峰 向杨玉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杨玉州不申请回避。核对信息后发现:车辆鲁Q193RB(黄)《道路运输证》号是临371323321327,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鲁Q193RB(黄)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该车实际检测日期为2025年2月18日,超过规定的检测日期48天。执法人员对以上证明材料进行了复印取证。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执法人员向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杨玉州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玉州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超期检测不满60日,且不符合上述轻微阶次情节,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99 沂水双隆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沂水双隆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5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5 14:38,沂水双隆物流有限公司委托钱泽峰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主动要求处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鲁Q3U6D7(蓝),执法人员武杰 、卢金峰 向钱泽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钱泽峰不申请回避。核对信息后发现:车辆鲁Q3U6D7(蓝)《道路运输证》号是临371323323214,业户名称为沂水双隆物流有限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鲁Q3U6D7(蓝)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该车实际检测日期为2025年2月20日,超过规定的检测日期51天。执法人员对以上证明材料进行了复印取证。沂水双隆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执法人员向沂水双隆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钱泽峰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钱泽峰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超期检测不满60日,且不符合上述轻微阶次情节,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201 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5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342国道沂水南高速出入口处对鲁Q113CY(黄色)鲁QJ9M0挂(黄色)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刘东生 、江波 向马金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马金成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13C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J9M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马金成,从业资格证,由沂水到莒县拉货;鲁QJ9M0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J9M0挂(黄色)货厢两侧栏板加高了1.24米、前后厢栏板加高了1.50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马金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金成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197 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5-02-2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5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贾贺庄路段对鲁Q519FS(黄色)鲁QN32E超(黄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向王欣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王欣欣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19F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办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N32E超(黄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欣欣,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塑料颗粒,车货总质量49吨,由广州送往滨州,运费8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N32E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N32E超(黄色)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欣欣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欣欣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95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8-08 05:31,车牌号为鲁Q518KX(黄色)鲁QQ6M4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5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540吨,超限 17.4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李军进行询问调查,李军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 李军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李军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194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T)案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5 10:05,车牌号为鲁Q518KX(黄色)鲁QQ6M4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县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500吨,超限13.2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荣 、潘军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李军进行询问调查,李军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 李军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李军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以上内容有告知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响等证据材料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198 临沂广来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广来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5日 10时0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83CG(黄色)鲁QJ16C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袁增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袁增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83CG(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程鑫赢未来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J16C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广来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袁增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44.4吨,由沂水四十里堡镇送往临沂河东;鲁QJ16C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J16C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3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广来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临沂广来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袁增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袁增强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193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8-18 06:45,车牌号为鲁Q518KX(黄色)鲁QQ6M4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2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超限 14.7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李军进行询问调查,李军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 李军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李军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196 聊城市豪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聊城市豪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5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道托镇委南对鲁PW5556(黄色)鲁P6F98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韩朝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韩朝辉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PW555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聊城市豪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P6F9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聊城市豪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韩朝辉,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棉布,由滨州送往南通,运费5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P6F98挂(黄色)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P6F98挂(黄色)没有办理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聊城市豪杰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聊城市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韩朝辉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韩朝辉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91 朱法景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朱法景 2025-02-2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4 15:22,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朱法景要求处理鲁Q760RR(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牛庆明 、张学斌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朱法景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该车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20708,登记业户名称为朱法景,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10,脱审4个月。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执法人员向朱法景受委托人朱法景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朱法景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500192 郝刚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郝刚 2025-02-24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群众举报,2025-02-24 13: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四十里火车站发现渐变绿牌鲁QDV0975小型轿车,执法人员王建刚 、陈晓 向驾驶员郝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郝刚不申请回避。经调查发现: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郝刚,驾驶员为郝刚,于2025-02-24 12:00左右,利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QDV0975小型轿车从沙沟镇东于沟大桥出发运送乘客3人到沂水火车站,收取服务费用44.78元,此次运输没有提前发布出行信息,也没有出行意图。另经调查发现:2025年2月13日16时56分,从滴滴出行接了顺风车单子,从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到米山村,订单金额为32.49元,这一单我也没有提前发布出行信息,也没有出行意图,单纯为了挣点钱。其所驾驶的鲁QDV097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该行为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手机接单截屏、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189 临沂市兰山区老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临沂市兰山区老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4 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4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长江路与天目山路交汇处北100米处时,发现鲁Q078KJ(黄色)/鲁QE2E3挂(黄色)货车,自北往南行驶,车上装载木材板皮下脚料。执法人员耿宗林和马强向驾驶员张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福不申请回避。经调查发现:鲁Q078KJ(黄色)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兰山区老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运输货物运输,鲁QE2E3挂(黄色)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张福,从业资格证号,车载货物为木材板皮下脚料,由沂水地送往临沂兰山,货物明显超出车栏板,虽已采取加盖网布防护措施,由于防护不全,致使沿途撒漏。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临沂市兰山区老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向临沂市兰山区老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福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福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50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1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12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核查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5-02-21 15:21,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委托武光伟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武光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武光伟不申请回避。调查发现;鲁QM873D(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16,驾驶员武光伟,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M873D(蓝色)于2024年12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30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武光伟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2024年9月因相同原因被处罚,本次属再次被处罚。执法人员向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武光伟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武光伟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再次被查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149 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1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路东升村路口东100米处对鲁BF5207(黄色)鲁GM0T3超(其他)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刘东生 、江波 向闫存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闫存泰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BF520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青岛颐联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普通货运,鲁GM0T3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闫存泰,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烟包,车货总质量47吨,由沂水送往诸城,运费约1500元计算,驾驶员闫存泰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M0T3超(其他)道路运输证。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闫存泰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闫存泰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48 寿光禾烁智慧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寿光禾烁智慧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1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路东升中桥北100米对鲁VC5691(黄色)鲁V098G挂(黄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刘东生 、江波 向孙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孙鹏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C569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禾烁智慧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鲁V098G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禾烁智慧物流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孙鹏,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纸辊,车货总质量48吨,由寿光送往江苏,运费约50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V098挂(黄色)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寿光禾烁智慧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寿光禾烁智慧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孙鹏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孙鹏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42 沂水鹿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鹿迪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0 14:0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姚祥龙要求处理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武杰 、卢金峰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姚祥龙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3316109,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鹿迪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2,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鹿迪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姚祥龙。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沂水鹿迪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沂水鹿迪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姚祥龙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姚祥龙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147 寿光市顺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寿光市顺益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2月20日 11时1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342国道东方瑞海路口西200米处对车辆鲁GZ1888(黄色)鲁V101Z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赵生成向孙林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孙林海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Z188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市润益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鲁V101Z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市顺益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孙林海从业资格证号;鲁V101Z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载明的原重型低平板长度为13.75米,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孙林海一起测量,该车鲁V101Z挂(黄色)重型低平板实际长度为16.76米,加长了3.01米,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载明的长度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寿光市顺益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寿光市顺益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孙林海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孙林海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144 滨州鑫旭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滨州鑫旭辉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0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342国道沂水南高速出入口东200米对鲁MFK357(黄色)鲁MRX71挂(黄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刘东生 、谭卫国 向郭晓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郭晓磊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MFK35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滨州鑫旭辉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MRX7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滨州鑫旭辉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郭晓磊,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搅拌设备,车货总质量47.5吨,由温州送往滨州,运费按49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MRX71挂(黄色)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滨州鑫旭辉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滨州鑫旭辉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郭晓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郭晓磊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41 薛林松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薛林松 2025-02-2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0日 10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33国道与许后路交汇处对冀B1V283(黄色)鲁BZ080超(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于梁 、杨洪涛 向王仲甲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王仲甲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冀B1V28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薛林松,,鲁BZ080超(黄色)临时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薛林松,驾驶员王仲甲,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化纤,车货总质量49吨,由唐山送往浙江,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BZ080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BZ080超(黄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薛林松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薛林松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薛林松受委托人王仲甲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仲甲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40 临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0日 09时5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98MT(黄色)鲁QH21L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秦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秦胜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98M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驰铭运输有限公司,鲁QH21L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委托人秦胜,,车载货物为机制砂,车货总质量149吨,由沂水县河西村沙场送往临沂河东;鲁QH21L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临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秦胜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秦胜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137 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0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外环对车辆鲁Q288PV(黄色)鲁QYD72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牛庆明 、张学斌 向孔祥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孔祥飞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88P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宝恒物流有限公司,鲁QYD72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孔祥飞,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钢卷,货物总质量33吨,由河北唐山送往临沂河东,运费按3300元(按100元/吨计算),鲁QYD72挂(黄色)没有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孔祥飞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孔祥飞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46 青岛佳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青岛佳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0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贾贺庄路段对鲁Q758BQ(黄色)鲁BG1A7超(黄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向王伟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王伟昌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鲁BG1A7超(黄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青岛佳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伟昌,车载普通货物为钢结构32件,车货总质量48吨,由胶州送往新疆,运费15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BG1A7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BG1A7超(黄色)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青岛佳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青岛佳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伟昌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伟昌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39 临沂市沃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沃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0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第三实验中学附近进行道路巡查时,对鲁VW8200/鲁QQ21Y超(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 、王建刚 向驾驶员肖继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肖继新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鲁VW8200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潍坊亚旭物流有限公司;鲁QQ21Y超(黄色)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为临沂市沃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临字371301292331号)登记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肖继新,,车载普通货物为电子产品,车货总质量42吨,由潍坊送往广东东莞,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Q21Y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Q21Y超(黄色)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向肖继新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肖继新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38 阜新志鑫大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阜新志鑫大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025-02-2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20日 08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沂城街道前晏家铺村中顺加油站对冀FY9610(黄色)辽J34J9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耿宗林 、马强 向于松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于松松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冀FY9610(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于松松,大件运输,辽J34J9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阜新志鑫大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于松松,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卫生纸,由河北保定送往山东沂水,运费5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辽J34J9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辽J34J9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阜新志鑫大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阜新志鑫大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于松松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于松松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36 高宇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高宇 2025-02-1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9 15:12,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韩新菊要求处理鲁Q819LQ(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武杰 、卢金峰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韩新菊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4411,登记业户名称为高宇,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06,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高宇,受委托人为韩新菊。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高宇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高宇受委托人韩新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韩新菊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143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9 13:47,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西二环港埠口路口北100米发现鲁Q528KB(黄色)/鲁QP2G9挂货车,执法人员王报成 、王建刚 向驾驶员王学席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王学席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鲁Q528KB(黄色)登记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P2G9挂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1314549,登记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灌装容器、冷藏保鲜、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查询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发现 鲁QP2G9挂道路运输证登记“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8-30,驾驶员为王学席。执法人员对驾驶员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500134 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1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19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外环对鲁Q553CF(黄色)鲁QSG93挂(黄色)车辆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牛庆明 、张学斌 向班夫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班夫刚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SG9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为371301290287,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司机班夫刚,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钢材,车货总质量32吨,由河北唐山送往山东临沂,运费32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SG9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SG93挂(黄色)没有办理普通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班夫刚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班夫刚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32 临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1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19日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33国道与许后路交汇处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15EU(黄色)鲁QN92L超(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梁 、杨洪涛 向李加孔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加孔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15EU(黄色)道路运输证,鲁QN92L超(黄色)临时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均为临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加孔,,车载普通货物为化纤,车货总质量29吨,由唐山送往江苏,、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N92L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N92L超(黄色)没有道路运输证,临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371311294898,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加孔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李加孔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35 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1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9 10:30,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南三环贾贺庄路段对鲁Q8626J(黄色)鲁Q2FF1挂货车进行监督查检,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向驾驶员朱成高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朱成高不申请回避,经检查发现,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塑料颗粒,从安徽黄山送到沂水马站,车货总重49吨,运费3500元。挂车鲁Q2FF1挂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04。驾驶员朱成高从业资格证号为 ,地址是沂南县苏村镇王泉村二组349号。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朱成高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朱成高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145 刘清东涉嫌采取超低速行驶方式干扰检测案 刘清东 2025-02-20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9 10:3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2国道K147超限检测点发现车辆鲁L89520(黄)鲁LZ631挂(黄)通过沂水县G342国道K147超限检测点时,超低速行驶,经查询该车无超限检测数据。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在沂水县G342国道松林大桥处对陈旭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刘清东不申请回避后检查发现,鲁L89520(黄)鲁LZ631挂(黄)道路运输证载明业户名称是日照市永烁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清东,从业资格证号 ,经询问驾驶员刘清东承认采取超低速行驶方式干扰检测违法事实,上述情况有动态磅检测视频、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33 临沂邦硕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邦硕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1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19日 10时1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68AD(黄色)鲁Q6SA0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徐元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徐元章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68A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鲁Q6SA0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邦硕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徐元章,身份证号码为 ,车载普通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57.98吨,由莒县送往罗庄,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6SA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6SA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邦硕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邦硕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徐元章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徐元章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30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19 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19日 09时0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许家湖镇华旗服装厂门口处时,发现鲁Q050KR(黄色)货车,张本利和马强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黄宝余不申请回避。经调查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黄宝余,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渣土,由安子沟红绿灯西工地地送往花旗服装厂北,货物明显超出车栏板且未采取加盖篷布等防护措施,驾驶员黄宝余现场陈述,该车电动遮挡布蓬损坏,无法当场修复,不能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向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黄宝余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黄宝余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131 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1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2月19日 09时0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许后路晓波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附近对鲁Q311GC(黄色)鲁QCB10挂(黄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向驾驶员杨航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杨航远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1G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沂隆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CB10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杨航远,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空瓶子,车货总质量40吨,由湖北送往莒县果庄,运费按45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CB10挂(黄色)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胜泰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航远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航远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202 山东正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9T)案 山东正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2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7 10:45,车牌号为鲁Q252GE(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8.2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9.280吨,超限18.94%。2025-02-25 16:0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马识途进行询问调查,马识途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山东正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正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马识途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识途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113 安丘市豪远石料加工厂涉嫌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长、宽、高超限)案 安丘市豪远石料加工厂 2025-02-17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长、宽、高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7 09: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长江路与天目山路交汇北200米对车辆鲁VP2968(黄色)/鲁GD0K0超(黑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马强 、张本利 向李义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义芳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鲁VP2968(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丘市豪远石料加工厂,挂车鲁GD0K0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丘市泽安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70784012811,载明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李义芳,从业资格证号为车上装载污水处理厂设备配件,执法人员现场与李义芳一起对车货测量,车货总长22.13米、宽4.33米、高4.87米,李义芳对检测数据无异议,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该行为属于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长、宽、高超限),证据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符合其中二项,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500078 赵云亮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赵云亮 2025-02-07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5-02-07 10:0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投诉工单,联系鲁QDN7622司机赵云亮在沂水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牛庆明 、张学斌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赵云亮不申请回避。经调查发现: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吴佳臻,驾驶员为赵云亮,于2024-12-30 21:15,利用花小猪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QDN7622汽车运送乘客从柒酒肆啤酒屋到广聚油缸制造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用5.29元,同时在赵云亮利用花小猪出行平台上所提供的收取记录中发现2024年12月30日共接单4次,总共收取服务费用23.01元(包含5.29元),其所驾驶的车辆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叁元零壹分,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077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0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7 09:41,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葛利要求处理鲁Q773RF(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牛庆明 、张学斌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葛利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8835,登记业户名称为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9,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葛利。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500114 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T)案 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17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7 03:12,车牌号为鲁LD7698(黄色)鲁L533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吨,超限 14.0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刘志涛进行询问调查,刘志涛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207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2025-02-26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1-19 10: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汽车站处发现鲁QAC3138牌(渐变绿)小型轿车,高全书 、张永山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10时34分29秒,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驾驶汽车,运送乘客从沂城街道|名匠烫染名店到沂水汽车站,应付款5.66元,鲁QAC3138牌(渐变绿)小型轿车2024年11月19日,共接5单,收取服务费用24.87元,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详情见附页《我的行程全部订单》。鲁QAC3138牌(渐变绿)小型轿车已办理《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号码是临字;驾驶员为吴吉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为,利用手机号实名注册滴滴车主,另经查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为临沂市道路运输管理核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马真真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真真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违法,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111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T)案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1-11 22:04,车牌号为鲁Q710KG(黄色)鲁QU4W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吨,超限 21.4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徐恩鹏进行询问调查,徐恩鹏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112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1-03 19:47,车牌号为鲁Q710KG(黄色)鲁QU4W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6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超限 11.4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徐恩鹏进行询问调查,徐恩鹏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056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吨)案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17 18:15,车牌号为鲁Q710KG/鲁QY4W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500吨,超限 21.43 %。2025-02-14 10:2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徐恩鹏进行询问调查,徐恩鹏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087 临沂安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4T)案 临沂安迪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07 06:55,车牌号为鲁Q731KR(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超限10 %。2025-01-20 10:3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荣 、陈允玲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徐振宝 进行询问调查,徐振宝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临沂安迪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安迪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徐振宝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徐振宝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陆佰元整
371323202500081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2吨)案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5-02-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05 17:11,车牌号为鲁Q710KG/鲁QU4W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1.6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2.600吨,超限 25.71 %。2025-02-14 10:3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徐恩鹏 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徐恩鹏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371323202500218 临沂嘉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T)案 临沂嘉运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7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9-25 12:59,车牌号为鲁Q258JY(黄色)鲁Q3AJ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06(下行)K48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06(下行)K48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6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吨,超限13.47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升琪 进行询问调查,张升琪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209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2025-02-26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7-31 15:19,因群众举报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车辆鲁QDT3851牌(渐变绿)小型轿车进行核查,高全书 、张永山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23日00时11分47秒,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汽车鲁QDT3851牌(渐变绿),运送乘客从东方三店到临沂市沂水县,后该乘客取消了定单,平台扣取2元钱,2024年07月23日,共接23单,收取服务费用156.32元,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详情见附页《我的行程全部订单》。鲁QDT3851牌(渐变绿)小型轿车已办理《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号码是临字371301224883;驾驶员为李瑞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为 ,利用手机号实名注册滴滴车主,另经查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执法人员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马真真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真真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219 日照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日照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7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7-27 02:09,车牌号为鲁L97910(黄色)鲁LNP5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超限 11.6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干昭平 进行询问调查,干昭平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079 日照市永烁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T)案 日照市永烁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10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7-26 02:03,车牌号为鲁L88828(黄色)鲁LG07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8.7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9吨,超限 19.9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公卫昌 进行询问调查,公卫昌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206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2025-02-26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7-24 13:1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中心街五小门口处发现鲁QDD3031牌(渐变绿)小型轿车,高全书 、张永山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24日14时59分43秒,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驾驶汽车,运送乘客从中国建设银行(沂新分理处)到中国银行(沂水支行),因执法人员的巡查,该乘客取消了定单,2024年07月24日,共接16单,收取服务费用193.3元,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详情见附页《我的行程全部订单》。鲁QDD3031牌(渐变绿)小型轿车已办理《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号码是临字371301222934;驾驶员为黄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为 ,利用手机号实名注册滴滴车主,另经查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为临沂市道路运输管理核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执法人员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马真真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真真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208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2025-02-26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警告,罚款,其他 接12345平台投诉,2024-07-24 11:5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方名城北门处发现北京牌小型轿车鲁QDT5638(渐变绿),安玉华 、刘东生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驾驶员刘传兴于2024-07-12早晨,利用滴滴花小猪出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QDT5638(渐变绿)汽车,运送乘客从沂水昌隆果蔬批发市场-西南门到沂水县-长安中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北60米商业宾馆,收取服务费用8.54元,该服务费平台已于2024年7月16日退单。刘传兴其所驾驶的鲁QDT5638(渐变绿)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驾驶员刘传兴花小猪司机端发现,滴滴花小猪平台于2024-07-02 08:08:11派单阳光100小区-南区北门—田庄小区-东门(已取消)、2024-07-02 10:34:40派单天能电池—英皇纯K自助KTV,收取6.33元(平台已垫付)。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马真真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真真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500204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2025-02-26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7-24 09:5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车站北门发现鲁QD13883牌(渐变绿)小型轿车,杨锡磊 、吕云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24日09时58分24秒,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驾驶汽车,运送乘客的货物从汉庭酒店到创客青年城,因执法人员的巡查,该乘客取消了定单,2024年07月24日,共接6单,收取服务费用38.1元,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详情见附页《我的行程全部订单》。鲁QD13883牌(渐变绿)小型轿车已办理《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号码是临字3713012214457;驾驶员为牛萍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为,利用手机号 实名注册滴滴车主,另经查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为临沂市道路运输管理核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违法,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203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2025-02-26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警告,罚款 2024-07-24 09: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沂蒙山宾馆发现鲁QD30505牌小型轿车,由于临沂12345热线对该车有投诉,执法人员于梁 、杨洪涛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7日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驾驶汽车,运送乘客从北坛社区到沂水县万客来服装超市,收取服务费用4.62元(已退款),2024年7月24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驾驶汽车,运送乘客从沂水蜜雪冰城(长安路店)到沂水县爱沐私人影院,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马真真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马真真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500163 日照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吨)案 日照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2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6-22 13:57,车牌号为鲁L97910(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6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600吨,超限 11.4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06-24 15:40:2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07 15:29:1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干昭平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干昭平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以上内容有告知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响等证据材料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080 莒县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莒县捷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2-1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6-22 04:13,车牌号为鲁L76920(黄色)/鲁L1160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7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71吨,超限17.78%。2025-02-11 14:1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杨纪印进行询问调查,杨纪印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莒县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纪印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纪印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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