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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ylbzj/2026-000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2026-04-01 发布日期: 2026-04-01
标       题: 沂水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受理公告(20260401)

根据《临沂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执业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具体类别包括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6.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二)运营时限: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三)人员配备: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及,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管理制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信息系统: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提供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六)其他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所备案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含正、副本);

(三)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参保缴费证明(需注明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医保/信息/财务管理人员);

(四)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五)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六)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类别、经营性质、级别、面积、门诊和住院规模、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服务范围、药品耗材管理、检查检验、信息系统、服务人群等)2.近3个月运营状况(医疗服务量、费用及人次情况、住院床位使用率等情况)3.预测分析纳入医保定点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安全风险防范预案等;

(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保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理方式

1. 线上受理:为实现业务经办高效透明可追溯,原则上通过“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提报申请及相关材料。

2. 现场受理:现场提交纸质申请及相关材料。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受理地点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14楼1415办公室),地址:沂水县沂博路与泰山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0539-2236683。

七、办理流程

1. 申请:医药机构通过线上或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复审。(材料不全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

3. 审核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成立评估小组,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现场评估(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不合格的,医药机构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评估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自不合格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 结果公示:评估合格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协商谈判:与评估合格机构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谈判。

6. 网络联通:协商谈判一致之日起机构在2个月内完成网络联通测试验收。

7. 签订协议:协商谈判一致的,双方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医保协议(电子协议)。

8. 公布名单:经办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合格后,公示、谈判、网络联通及协议签订等环节按规程时限完成。

沂水县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4月1日

附件【附件1临沂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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