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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2-000002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1-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发起
部门
配合部门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1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改部门 人社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
2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道德法治、思想政治课是否按规定开设;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境外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在上学日放学后开展课后服务;小学一、二年级是否布置书面作业,是否有作业时间统筹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有保障中小学生睡眠时间的具体措施;学校是否出台手机管理规定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学校是否按程序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是否存在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课外读物;中小学校是否存在根据考试成绩分班、开设重点班或实验班 普通中小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教育部门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4.《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3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对象、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教育部门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2.《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4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公安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统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实施)
5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6 劳动用工监管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7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8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9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11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落实消防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核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2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一、二类、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13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1.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14 即时信息检查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5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1.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
2.外商投资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商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6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17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3.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4.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18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省、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19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9.《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0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相关部门
21 登记事项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省、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5.《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3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1.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2.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相关部门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4 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的检查 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的检查 1.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
2.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专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分支机构设立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备案
3.(1)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2)检查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检查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4.(1)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2)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协会、专利代理协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场监管部门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第、第五十三条。
3.《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25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统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26 卷烟、雪茄烟生产经营、批发经营企业检查 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是否规范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雪茄烟生产经营、批发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网上检查、实地抽查 烟草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实施条例》
3.烟草行业工作规范、内管纪律。
27 规范生产经营情况检查 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严格遵循行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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