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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索  引  号: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2-000006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5-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待遇水平,增强其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等有关文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十四五”期末,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普遍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意见》提出,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意见》强调,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要稳妥有序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

《意见》要求,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关系广大技能人才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提升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监督检查以及宣传引导等工作。

(转自: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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