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5〕第001号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5-000010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沂医保处罚〔2025〕第001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31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
标 题: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5〕第001号 |
当事单位基本情况:沂水沂东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70498584W,法定代表人:魏代军。联系电话:134****7996,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鲁南现代国际商贸物流城C2号楼。
在2025年临沂市医保基金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沂水沂东医院存在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伪造检查报告单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问题,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2025年临沂市医保基金专项检查行动移交材料。
本机关认为,沂水沂东医院存在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伪造检查报告单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问题。2025年7月17日,本机关下达了沂医保罚告字〔2025〕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案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定点医药机构有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及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医院作出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退回违规统筹基金43703.54元的处理(前期已追回);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过度检查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27615.94元,处1倍罚款27615.94元、按伪造检查报告单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3195.06元,处2倍罚款6390.12元,合计34006.06元。
当事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1416办公室
联系电话:2236067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