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2-24-2017-000095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物价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17-02-24 | 发布日期: | 2017-02-24 |
| 标 题: | 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长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 ||
沂价字〔2017〕1号
沂水县物价局
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长安停车服务
有限公司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沂水县沂城街道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对沂水县长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的申请》收悉。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即: 超限超载、交通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天收费,不分车型,载有货物的车辆30元/天,空车20元/天,摩托车8元/天。超过10天按10天计收,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并负有保管责任。
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变更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后,方可收费。
沂水县物价局
2017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