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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人民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fzhggj2251566/2025-000005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发改〔2025〕47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5-07-0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6-28
标       题: 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人民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人民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沂发改〔2025〕47号


沂水县人民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发改成本〔2022〕370号)等法律、规定,为进一步满足就诊就医人员必要的停车需求,结合你院停车服务实际,现就你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车场为计时收费停车场,1小时(含)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1小时后以小时为单位计费收取。

停车场区分白天和夜间时段实行分段计时累加收费。白天时段为7:00(含)至20:00(不含),收费标准为1元/小时;夜间时段为20:00(含)至次日7:00(不含),收费标准为0.5元/小时。

收费时段内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如下方式计费:不足30分钟(含)的,按小时标准的半价计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含)的,按小时标准计费。

停车时间跨白天和夜间时段的,实行白天、夜间分别计费。时段内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按小时标准的半价计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含)的,按小时标准计费。

二、对前来就诊就医人员(含住院期间)所驾乘车辆凭就诊治疗凭证免收停车服务费

当日就诊治疗凭证包括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以凭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门诊患者可用凭证为门诊诊察缴费票据、检查治疗缴费票据、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取药缴费票据、取药凭证等;一次缴费分次治疗患者(包括血液透析、高压氧治疗、连续静脉输液、放疗、化疗等)可用凭证为治疗缴费凭证、相关治疗科室出具的证明等;体检人员可用凭证为医疗机构体检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住院患者诊疗凭证包括住院押金单、住院每日清单、当日住院费用结算单据或当日医保结算单据等。

三、有关要求

(一)军车、警车以及其他喷有统一标识的公务用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抢险、救灾、救护等车辆免收停车费。残疾人专用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不单独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非机动车免费。

(二)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为2小时;如果在该停车场充电不超过4小时(含4小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三)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按照《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公示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规范收费行为。坚持为患者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耐心解释,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发生乱收费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报批。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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