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惠企政策摘编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3-000008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2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惠企政策摘编 |
2023年第三批“稳中向好、进中提质”
政策清单惠企政策摘编
一、加力支持企业创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其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可享受。
申报条件: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
申报时间:正常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自行申报享受。
申报途径: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政策内容: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对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对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适用范围: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申报条件: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3.企业当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4.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申报时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共享给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申报途径:
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网址: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
联系人及电话:县科技局张德强,15854900188。
政策内容: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可享受。
申报条件: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
申报时间:正常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自行申报享受。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范围:企业相关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
1.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
申报时间:取得股权奖励次月15日内办理。
申报途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税服务厅。
联系人及电话:县税务局安柏慧,15265105115。
政策内容:加大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适用范围: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条件: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且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时间:省科技厅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工作通知,同时下达经初步筛选后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单。(2023年已完成申报,受理时间为2月7日至3月1日。)
申报途径:
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网址: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
联系人及电话:县科技局张德强,15854900188。
政策内容:在省级“创新服务券”中增加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的转型咨询、诊断评估、上云用数等数字化转型服务业务给予补贴,兑付比例不超过业务金额的30%,服务券额度最高10万元。
适用范围:“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的转型咨询、诊断评估、上云用数等数字化转型服务业务。
申报条件:
1.申请服务券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连续经营1年以上,运营规范,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3)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或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等高成长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企业不受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限制。
2.申请服务券配券资格的服务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不少于1年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具备相关业务服务资质、服务经验、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主要服务产品符合服务券使用范围。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根据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研究确定年度服务券重点支持方向和适用产品类别。
(1)技术创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诊断服务,技术成果检验检测、评价,产品提质效等服务。
(2)成果转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创新成果评估、试验、检验检测、开发等服务。
(3)数字化赋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诊断咨询服务,企业开展DCMM贯标咨询评估服务。
(4)工业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外观设计、结构设计服务,工业级打样及敏捷制造、生产工艺、新产品导入等服务。
(5)绿色低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绿色、低碳)评估诊断、能源审计、绿色制造、清洁生产审核等服务。
(6)信息化开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面向企业的生产、管理、营销等方面提供软件(程序)开发及IaaS、PaaS、SaaS等云服务,企业ERP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企业IT服务外包和信息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7)上云用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方面提供上云用云解决方案等服务。
(8)上市培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融资信息对接等服务。
(9)市场开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品牌咨询、新媒体推广、网络营销推广及为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推介、参加国内省部级或国际展览展示活动,特别是拓宽国际市场渠道等服务。
(10)首台(套)、首版次产品购买服务,包括购买近两年内被认定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首版次高端软件的产品;首批次新材料产品购买服务,包括在《山东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有效期内购买目录内的产品。
(11)其他服务: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其他专项服务。
申报时间:以省通知为准。
申报途径:县工信局企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赵凯丽,2251466。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支持实施一批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省级财政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适用范围: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院校和协会等作为公共实训基地依托单位。
2.围绕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装备、先进材料、船舶和海工装备、高端化工、农机装备、医药、工程机械、轻工、纺织服装等十一条标志性产业链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领域。
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须拥有完全可控的实训场地,培训面积500平以上,专门用于实训设备安置、实训操作、成果展示等实训用途。
2.与5家以上院校、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等签订有实训协议。实训过程能够对接企业生产过程,实训项目对接职业资格标准。
3.与5家以上院校、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等签订有合作协议,合作单位积极参与实训基地建设、实训课程开发、教学和技术服务等。
4.实训方向围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单个实训环境建设需包含配套完整核心课程体系,以支撑软硬件一体化教学环境需求。
5.具有10名以上素质高、能力强、人员稳定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相关实训指导教师队伍,能够满足公共实训基地教学需要。
6.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实训事宜,实训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专业工艺守则、实训人员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权责明确。
7.企业年实训总人数不低于500人,其中对外提供实训服务不低于100人;院校年实训人数不低于2000人,其中对外提供实训服务不低于400人;协会年实训人数不低于1000人,其中对外提供实训服务不低于200人。
申报时间:以省通知为准。
申报途径:县工信局企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赵凯丽,2251466。
政策内容:依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等,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提供研究开发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对符合条件且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适用范围:创新券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
申报条件:
1.创新券政策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2)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3)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2.创新券政策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3.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1)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2)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4.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2)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申报时间:创新券每月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申报途径:使用方通过山东省科学仪器共用网(https://cloud.kjt.shandong.gov.cn/instrument/#/)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供给方协商在线下完成服务后,在线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县科技局任龙,13370668053。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据国家规定,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享受: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条件: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
申报时间:正常填报纳税申报表时,自行申报享受。
申报途径: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政策内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机制,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对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任选一笔备案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
适用范围:首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
申报条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指符合《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相关要求,完成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并公告的贷款。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主体为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商业银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企业须在临沂市区域内注册,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2.贷款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中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类贷款笔数占比不低于50%。
3.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
4.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备案。
首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选择备案认定周期内的一笔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享受利息补贴。
申报时间:省科技厅每年开展一次贴息申报工作,以省科技厅发布贷款贴息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申报途径:贷款贴息通过线上方式申请,企业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按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联系人及电话:县科技局任龙,13370668053。
政策内容:全面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可享受。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申报条件: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
申报时间:正常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自行申报享受。
申报途径: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二、加大助企解难力度
政策内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享受。
申报条件: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
申报时间:正常填报纳税申报表时,自行申报享受。
申报途径: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条件: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时间: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途径: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政策内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
适用范围:
1.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均可享受。相关优惠自行判断并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时间: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途径: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政策内容: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适用范围:沂水县范围内参保单位。
申报条件:系统内自动维护。
申报时间:无需申报。
申报途径:无需申报。
联系人及电话:县人社局刘建军,13563939436。
政策内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范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
申报时间:2023年10月30日前。
申报途径: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站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进行申报。
2.线下申报:用人单位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进行申报。
政策内容:支持对商业综合体内限额以上商户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前三季度限上企业销售额排前10位的商业综合体,根据新增纳统单位数量进行奖补。其中,新增纳统单位15家(含)以上的,每个综合体补助100万元;新增10(含)-15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15万元;新增5(含)-10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30万元。
适用范围:商业综合体限额以上商户。
申报条件:依据省商务厅等部门的通知要求。
申报时间:依据省商务厅等部门的通知要求。
申报途径:根据要求逐级提报。
联系人及电话:县商务局孙晓,17661119841;王凯,17865073787。
政策内容:支持举办车展扩大汽车销售,对符合条件的4至10月份销售额前10位的汽车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相关费用补助。其中,销售额超15亿元(含)的,每个活动支持200万元;销售额10(含)-15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100万元;销售额5(含)-10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50万元,用于补贴汽车销售企业参展场地费、搭建费用等实际支付费用。鼓励各市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参展政策。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
申报条件:依据市商务局下发文件要求。
申报时间:以市商务局下发文件时间为准。
申报途径:待市商务局发布具体汽车销售企业参展政策后进行落实,8450859。
联系人及电话:县商务局徐曼,13869952029。
政策内容:对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予以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依法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各市依法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适用范围:我县符合相关政策的重点外资项目。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
2.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3.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
4.无违规违法经营。
5.提供营业执照、外资到账证明、生产经营证明材料等。
申报时间:随到随办。
申报途径:由企业准备材料后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最终由省商务厅审核决定。
联系人及电话:县商务局单增辉,19953975016。
政策内容:强化项目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对“两高”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能耗等量替代原则;对万元GDP能耗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项目,审慎决策、严格管控,加强能耗消耗指标管理;对能耗、能效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项目,支持加快建设。
适用范围:新建“两高”项目。
申报条件:
1.新建项目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明确的“两高”项目。
2.新建“两高”项目能源或煤炭替代源符合《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1〕491号)、《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替代要求,替代源合法合规。
3.项目单位提供能源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
申报时间: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申报途径:项目建设单位需向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资环科提出申请。
联系人及电话:县发改局王传霞,19963972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