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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沂发改〔2023〕2号)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zhggj2251566/2023-000003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3-01-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公布全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沂发改〔2023〕2号)政策解读

2023年1月3日,县发展改革局、水利局出台了《关于公布全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一、2021年、2022年县发改局、水利局曾出台《关于全县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全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在终端用水收费标准方面是否未发生变化的?

答:在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方面没有变化。标准如下:通过自流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45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等基准价格为0.66元/立方米;通过提灌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72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等基准价格为1.29元/立方米。供、用水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确定最终价格。

二、本文件与上二个文件相比,在哪此方面发生了变化?

1、2022年增加了大中灌区骨干渠道农业供水价格,完备了我县农业供水价格体系。跋山灌区、沙沟灌区骨干渠道农业用水价格0.10元/方。2023年增加了北社灌区,同时进一步调低骨干渠道农业用水价格为0.08元/方。终端用水价格与水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持一致。

2、增加了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根据鲁政办发〔2006〕90号文件有关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计划用水在30%(含3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在30%至50%(含50%)之间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如遇严重干旱,农作物需增加灌溉次数时,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和农业用水户要求,增加供水计划,不得作为超计划用水处理。

3、适应我县农业用水存在多形式计量实际,增加了非方计量外的计价办法。根据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应以农业用水计量设施测量的用水量据实核定,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也可采取“以时折水”“以电折水”或“以亩次计价”等方式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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