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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沂发改〔2019〕122号文件的通知(沂发改〔2021〕117号文件)》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zhggj2251566/2021-000025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1-11-2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1-22
标       题: 《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沂发改〔2019〕122号文件的通知(沂发改〔2021〕117号文件)》政策解读

一、背景介绍

为保障沂水县幼儿园收费科学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沂水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11月制定了《沂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沂发改〔2019122号),有效期至20211114日。

文件执行两年以来,沂水县幼儿园收费整体平稳有序,有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同,未发生较大的乱收费举报等社会不稳定事件。公立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财政支持政策落实较好,幼儿园运行整体情况较好。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二)《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三)《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三、执行幼儿园收费主要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园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幼儿园类别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布。幼儿园所在区域分为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村,中心城区的范围由县城乡规划部门予以界定。凡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区域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实行“优质园+”办园模式,建立起对薄弱园、农村园、民办园的结对帮扶机制的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可在相应类别和区域幼儿园收费基础上上浮20%

(四)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在相应类别和区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100%。如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区域三类公办幼儿园收费基础上最高上浮100%

 

附件:1. 沂水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2. 沂水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1

     沂水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区域

类别

中心城区

(/.)

中心城区以外

(/.)

省级示范

385

310

一类

325

260

二类

265

210

三类

205

160

 

 

附件2

   沂水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区域

类别

中心城区

(/.)

中心城区以外

(/.)

省级示范

770

620

一类

650

520

二类

530

420

三类

410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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