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沂发改〔2019〕122号文件的通知(沂发改〔2021〕117号文件)》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1-000025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
标 题: | 《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沂发改〔2019〕122号文件的通知(沂发改〔2021〕117号文件)》政策解读 |
一、背景介绍
为保障沂水县幼儿园收费科学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沂水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制定了《沂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沂发改〔2019〕122号),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文件执行两年以来,沂水县幼儿园收费整体平稳有序,有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同,未发生较大的乱收费举报等社会不稳定事件。公立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财政支持政策落实较好,幼儿园运行整体情况较好。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二)《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三)《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三、执行幼儿园收费主要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园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幼儿园类别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布。幼儿园所在区域分为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村,中心城区的范围由县城乡规划部门予以界定。凡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区域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实行“优质园+”办园模式,建立起对薄弱园、农村园、民办园的结对帮扶机制的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可在相应类别和区域幼儿园收费基础上上浮20%。
(四)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在相应类别和区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100%。如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区域三类公办幼儿园收费基础上最高上浮100%。
附件:1. 沂水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2. 沂水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1
沂水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区域 类别 |
中心城区 (元/生.月) |
中心城区以外 (元/生.月) |
省级示范 |
385 |
310 |
一类 |
325 |
260 |
二类 |
265 |
210 |
三类 |
205 |
160 |
附件2
沂水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区域 类别 |
中心城区 (元/生.月) |
中心城区以外 (元/生.月) |
省级示范 |
770 |
620 |
一类 |
650 |
520 |
二类 |
530 |
420 |
三类 |
410 |
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