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1-000025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6-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4 |
| 标 题: | 《关于全县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沂发改〔2021〕51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 ||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020年11月19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沂政办发〔2017〕124号文件的通知》(沂政办发〔2018〕125号)文件到期,根据我县农业生产需要和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现状,有必要继续执行。
二、制定依据
《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83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17﹞104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四、文件主要内容
继续执行沂政办发﹝2017﹞12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即:通过自流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45元/立方米,一般经济作物基准价格为0.66元/立方米;通过提灌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72元/立方米,一般经济作物基准价格为1.29元/立方米.供、用水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确定最终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