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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的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sfj2251608/2019-000011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9-07-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7-10
 公开程序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4年,中央和省、市委政法委会同财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先后建立完善了本级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按照上级要求,借鉴部分周边县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县委政法委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与县财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交警大队联合制定印发了《沂水县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沂政法〔2014〕22号),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及标准,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司法救助

    自2010年开始,我县建立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特困救助、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该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列法律救助及信访问题专项资金40万元,按照每起案件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的要求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三、关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所以说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

 

 

  

政策文件:

附件【沂司发[2019]11号沂水县司法局人大代表意见回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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