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县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正文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qlx2781108/2019-000028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圈里乡 发布日期: 2019-12-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12-19
 公开程序 

一、政策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文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文件出台背景。2018年9月2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 号),要求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2018年10月23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落实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8〕37 号),要求各市全面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尽快做好相关工作部署,研究调整适用税额标准,由市政府于11月15日前报省政府批准。11月15日,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了《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临政报〔2018〕98号)。12月2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 号),公布了各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通过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和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税额。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一级土地11.2元/平方米,市区二级土地9.6元/平方米,县城市规划区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平方米。市区一级、二级土地等级划分和征税范围,详见《临沂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征税范围表》(附件)

(二)明确市属开发区的税额标准。确定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执行市区一级土地税额标准,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执行县城市规划区土地税额标准,蒙山旅游区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执行建制镇土地税额标准。

四、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原有税额标准基础上普降了20%。

五、重要意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全市所有用地企业、单位和个人,新税额标准实施后,将实实在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助推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变税收政策红利为企业发展的红利,预计全市每年可减轻企业税负4.5亿元,有力支持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实施和实体经济快速高效发展。

转自临沂市政府网站

  

政策文件: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