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沙波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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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政发〔2020〕18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沙波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中心南街以西、鑫华路以南,沙波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700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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