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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关于《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0-000015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8-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8-07
 公开程序 

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鲁应急发〔2020〕13号),规范和加强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工作,进一步推动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机构改革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全省各类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和社会应急力量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成为应对处置灾害事故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2019年抗击台风“利奇马”过程中,仅省应急厅直接征调的专业和社会力量,就有18支队伍共900多人,长臂挖掘机等大型装备300多台,为取得抢险救灾胜利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针对救援队伍和社会单位参与救援后的补偿工作,各地普遍存在主体不明确、标准难把握、拨付不及时等问题,制约了应急救援工作的长效发展。为此,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历年应急救援补偿工作,特别是重特大灾害事故救援补偿实践经验,深入调研走访有关救援队伍和企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规定,应急救援补偿遵循“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事求是、适当补偿”原则,着重就救援补偿的范围、程序、周期等方面进行明确。一是明确补偿对象,省级层面主要针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和社会力量,按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或省应急厅指令参加的应急救援行动进行补偿,市、县级参照执行。二是明确支付主体,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补偿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兜底;自然灾害救援补偿费用由财政承担,其中省里直接征调的应急力量,由省、市财政分担。三是明确补偿标准,其中人工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耗材费等按实际发生金额补偿,难以核定的参考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标准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四是明确补偿程序,主要包括应急力量征用方法和救援补偿申请、评估、审核、确认、支付等工作流程。原则上,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救援任务结束后90日内向应急救援队伍支付补偿资金。此外,《办法》还对急需救援装备的紧急采购等情形做出规定,并对资金、绩效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转自山东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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