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2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应急广播平台的管理,建立完善科学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根据《山东省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广播平台是指由我县建设的,制作、传送、播发应急信息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应急广播发布和管理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应急广播终端等。
第三条 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管理。
(二)安全可靠原则。应急广播是政府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主要信息传播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在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
(三)上级优先原则。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于下级、下级服从上级、应急播出与常态播出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要将应急广播平台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内容,建立应急信息收集、汇聚、共享、发布工作机制,协调推动气象、地震或其他政府部门利用应急广播平台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人员疏散避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县级应急广播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保障运维资金,确保全县应急广播正常、规范使用;县财政局将必需的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级应急广播平台长期稳定运行;县广电网络公司提供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网络传输通道,提供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服务。
第二章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
第五条 建立全县各级应急广播平台与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对接机制,明确应急信息的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应急信息应包括事件类别、紧急程度、级别、发布起始时间、发布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原则上各级应急广播平台不承担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的应急审核职责。
第六条 全县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根据应急信息级别将应急信息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紧急类应急信息应实时播发,非紧急类应急信息可按照各级应急广播平台指定的时间段播发。
第七条 县应急广播播控总平台设在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县应急管理局设立分平台,乡镇级播控平台设在乡镇广播站,村级(社区)广播室设在各行政村(社区)。县级需要进行应急信息播发的,须经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单位、信息制播单位的责任领导签字同意;乡镇级需要进行应急信息播发的,须报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单位同意,县融媒体中心方予以开通播发权限;村级进行应急广播的,须乡镇政府同意后方可播发。启动应急广播应当做好相关书面记录(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指令先播出,后补签字)。
第八条 应急广播消息播发后,县应急广播平台应监测、掌握应急信息播发效果,并向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反馈。
第九条 全县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的要求,积极接入宣传、应急等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学习强国”等节目资源平台,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应急宣传、应急科普等日常广播服务。日常广播服务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全县各级应急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并指派专人为本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管理责任人,负责所辖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县融媒体中心具体负责县级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各乡镇负责本乡镇、村级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全县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上级播控平台制定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节目,不得随意插播节目,不得插播任何广告,不得将与播出内容无关的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
第十三条 全县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安排熟悉应急广播业务及相关知识,熟练掌握设备操作的技术人员负责本级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机制;县融媒体中心应做好对各级平台播放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的实时监督,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确保应急广播安全播出。
第十四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必须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更换配置,不得安装与应急广播无关的软件、游戏等,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若因工作人员变动需交接设备,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五条 县、乡镇、村(社区)平台负责人应爱护广播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要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磁等保护,定期对室内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若不能排除,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毁、遗失的,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维护、购置的费用。
第十六条 切实做好县应急广播平台、乡镇级平台及村广播室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敌对势力及邪教人员破坏,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广播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全县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和业务开展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导致应急广播消息播发中断,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播发违法不良信息的,以及在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