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地方史志资料年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地方史志资料年报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沂水县地方史志资料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地方史志资料搜集和整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史志资料年报(以下简称“资料年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年度全面搜集、整理、汇编和撰写全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条 资料年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将资料年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全县资料年报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制定资料年报征集纲目与编写规范,确定承报单位,组织对年报资料的审查验收与整理、汇编,指定专人、专室集中妥善保管年报资料。
第五条 县直机关、各乡镇(街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上级驻沂水单位为年报资料承报单位。承报单位应把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按要求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和报送本单位、本行业年报资料。
各单位应当安排熟悉本单位、本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并具有较高文字水平的同志负责资料年报,按照要求完成资料年报工作。
第六条 年报资料主要包括概况资料、大事记资料、专题资料、人物资料、文献资料、图片音像资料及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七条 承报单位要拓宽年报资料搜集渠道,除档案资料外,注意搜集媒体资料、口述资料和实地调查资料等。
第八条 年报资料以2011年为起点逐年报送,保持年度资料的连续性。
第九条 承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年报资料的搜集、整理,并报送沂水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审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修改并再次报送。
第十条 2011年至2016年的年报资料,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报送。2017年起的年报资料,自2018年起逐年报送。
第十一条 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逐年汇总全县资料年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府。对工作被动、迟滞、落后,影响全县年报工作进程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