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2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确定对新购商品住房实行限转措施,严控投资投机性购房。
一、限转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限转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本地居民(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 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本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根据2020年1月27日沂水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1号商品房交易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