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5-000032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7-2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26 | |
标 题: | 《沂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
现将《沂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2024年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制度进行规范。同时,我县原《沂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07〕7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11月份已超期废止,原办法中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已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鉴于以上两方面原因,为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提高政策文件的适用性,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临沂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形成了本办法的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29日,向县纪委监委、发改局、统计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发函进行研究讨论,在经过深入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本办法,并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提报本次会议审议。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标准、征收管理、监管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共5章21条。较原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县财政部门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2.优化了商业服务业态征收标准,由原按营业面积均收,改为按经营面积阶梯式、分档计费,提升了收费精准度。
3.填补制度空白,实现城乡全覆盖。新办法增加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一是增加了“城区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非居民收费标准参照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最低下浮20%执行”标准;二是增加了“城区范围之外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街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4.新增了空闲住宅居民缴纳免交情形,“城市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参考物业费缴纳情况,缴纳空置住宅物业费期间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住房按照所在辖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参考实际居住情况缴纳”。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拟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