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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五百二十四)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006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1-2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安全生产曝光台(五百二十四)

为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加强社会监督,县应急局建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和事故隐患警示定期通报制度,现将公开如下:

山东XX新材料有限公司

1.隐患:罐区接收罐液位上限不清

《爆炸危险化学品储罐防溢系统功能安全要求》GB/T 41394-2022第9.2.1.14条-最高工作液位(MW)宜设置警示。

2.隐患:卸车区N,N-二甲基乙酰胺告知牌不规范,缺少紧急电话等内容

判定依据:GB/T30000.31部分规定

3.隐患:企业目前加氢还原生产装置处在试生产阶段,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附件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3 试生产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进行试生产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判定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附件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3 试生产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4.隐患:辅料罐区盐酸储罐等近处只设置了储罐沉降观测点、未设置沉降参照点

判定依据:《化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HG/T20277--2019)6.2.2基础施工单位必须在基础上标有明显的中心位置、方位、标高和沉降观测点

5.隐患:加氢、蒸馏装置配套分气缸显著位置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切实抓牢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时防范、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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