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版)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51631/2025-000011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
标 题: | 临沂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畜禽养殖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即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简称“自购自免”)、免疫合格后自愿申请财政补助。规模养殖场之外具备“自购自免”条件的养殖场(户)原则上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除遇紧急补免等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不得供给“自购自免”养殖场(户)。
暂不具备条件,无法实行“自购自免”的养殖户,继续由当地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兜底服务,确保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免尽免。
二、补助条件
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财政补助的养殖场(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领取、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或第三方服务对所养畜禽完成规定强制免疫病种(含亚型)的免疫;
(二)使用“鲁牧云”系统或采用纸质报表、实物凭证等,如实规范填报免疫信息;
(三)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完成申请登记。
三、补助测算
(一)补助数量
原则上种畜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按存栏量予以补助,饲养情况具体测算方法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商品畜禽、饲养周期不超过1年的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其出栏量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补助周期内产地检疫数为准。
(二)补助周期
原则上每半年审核补助一次,对于全进全出的养殖畜禽,可以按批次审核补助。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周期。
(三)补助限额
补助金额实行限额管理。畜禽单头(只)年度补助限额如下:
1.高致病性禽流感:种禽、蛋鸡等每羽不超过0.6元;商品肉鸭每羽不超过0.15元,其他商品肉禽每羽不超过0.09元。
2.口蹄疫:猪每头不超过1.6元;种牛、奶牛每头不超过4元,肉牛每头不超过2元;羊每只不超过1元。
3.小反刍兽疫:羊每只不超过0.4元。
4.布鲁氏菌病:牛每头不超过1.5元;羊每只不超过0.3元。
骆驼、鹿等其他畜禽补助限额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各畜禽年度补助标准不得突破限额要求。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同一县域内标准应保持一致。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县区要结合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和养殖户网格化管理,通过组织培训,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养殖场(户)。要将规模养殖场和“自购自免”养殖户按年度分门别类做好“先打后补”补助档案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养殖畜禽种类、养殖数量、申请补助金额、实际补助金额、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抽检结果等。
(二)登记注册。基层畜牧兽医机构要指导养殖场(户)及时通过“鲁牧云”系统完成注册登记,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签署“自购自免”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对于系统操作确有困难的养殖场(户),可以线下提供相关材料,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动物防疫人员代为操作。
(三)实施免疫。“自购自免”养殖场(户)自主购买国家批准使用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当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免疫过程中,通过“鲁牧云”系统扫描疫苗二维码,录入免疫畜禽数量,生成免疫档案。扫描二维码有困难的,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动物防疫人员代为操作,建立免疫档案。
(四)补助申请。在当地规定的申请时间内,“自购自免”养殖场(户)通过系统或线下提交补助申请(样式见附件2),提供疫苗购买收据或集团分发记录,当期申请补助资金3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提交不少于15个样本的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首次申请“先打后补”,未完成疫苗二维码扫码录入的,养殖场(户)主要负责人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不少于15个样本的第三方抗体检测合格报告。
(五)补助审核。乡镇(街道)在养殖场(户)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结合其免疫档案完成初审,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乡镇初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汇总生成当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汇总测算表》(附件3),并根据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实际补助金额。补助情况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需在县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区财政部门一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按程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养殖场(户)。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拖欠养殖场(户)“先打后补”补助。
(七)信息报送。各县区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将补助发放情况报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样式见附件4)。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推进实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规范申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随机抽查核实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逻辑关联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财政部门负责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需求的审核,以及强制免疫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力推进“先打后补”改革,切实提高补助申报率。
(二)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养殖场(户)要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确保免疫质量,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测、监督、检查,有条件的还要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估,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对不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不按程序申请补助资金或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
(三)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辖区内“自购自免”养殖场(户)总数20%的比例组织随机抽检,确保5年内全覆盖抽检一次,每场(户)抽检样品数量由各县区根据养殖情况自行确定,抽检范围涵盖“先打后补”的所有病种。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结合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抽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户)要责令及时补免,并不予补助。
(四)优化补助流程。鼓励各县区大胆探索创新,推进改革,对生猪等重要稳产保供畜种可以按照规模养殖场出栏检疫数据直接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单个畜禽品种或单个规模养殖场的补贴标准。进一步简化申领补助资金的程序,减少申请材料数量和内容要求,严禁以查验疫苗发票等形式层层加码。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畜牧兽医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推进信息化赋能、数字化管理,让网络数据多运转,让养殖场(户)少跑腿,方便养殖场(户)落实改革措施、申领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及程序,杜绝在条件设置上层层加码,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深入推进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先打后补”补助以及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户疫苗采购、免疫用耗材、人工、疫苗冷藏、运输等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免疫工作需要。市级将建立奖惩机制,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推进情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情况等,作为市级以上强制免疫补助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
(三)保障疫苗供应。认真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保障强制免疫疫苗市场供应。积极推进疫苗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入驻“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对兜底服务所需强制免疫疫苗,由市级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四)发展社会化服务。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等基层和社会力量,指导创办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先打后补”免疫接种工作。允许同一县域内以合作社、村集体、养殖集团、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等方式统一申请“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鼓励各县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养殖户提供强制免疫等服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