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51631/2021-000028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
标 题: | 沂水县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
根据鲁财农〔2021〕2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支持发展壮大农业优势产业,推进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高效发展,充分激发内生动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基础,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项目内容
(一)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购置)与其生产经营所需农业高新技术、配套设施(含智慧农业、安全追溯、高效智能生产设施和设备及农产品加工、保鲜、冷藏、烘干、包装、设施设备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示范社(示范场)评选:评选2021年县级示范社、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能力提升项目方案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
2、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经营规模适度,土地流转有规范合同,且流转期在5年以上。
3、近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申报时间:于2021年6月18日前报送推荐材料、实施方案(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至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组织指导股。逾期或未按规定形式上报推荐材料和实施方案的,视为放弃,将另行安排其他乡镇。
(二)补助方式、资金额度
本项目补助方式实行“先建后补”方式,奖补资金130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5个、家庭农场示范场8个。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实际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和自筹资金能力据实确定投资规模,自筹资金与奖补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原则上每个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管理
1、推荐申报项目要无污染、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符合肥料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等相关农业绿色发展要求。
2、申报主体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重复申报项目。
3、对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立项也不予补助;对经批准但不能组织实施或不按要求实施的项目不予补助。
(四)项目评审
每个乡镇推荐一个,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申报材料结合实地调查筛选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主体,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研究,确定支持项目。
(五)项目实施
1、获得批准的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时间节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2、获得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设专账核算,完整反映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全程留取影像资料,作为验收的依据。
3、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2021年10月30日。
(六)项目验收
1、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项目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
2、实施主体自行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实施方案进行实地核査,对项目进行验收,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各项工程质量、设备购置安装等达到项目要求,确认为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
(七)资金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建设事项支出从对公账户发生,资金支出必须有正规税务发票。
2、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发票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3、项目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取消财政补助资金。
四、示范社、示范场评选方案
(一)示范社评选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2、符合《沂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有固定办公场所,管理机构健全,积极开展服务业务,财务管理规范。成员出资50万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以上;入社成员数量: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户以上,畜牧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户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拖拉机等20台套以上,全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到0.5万亩以上;其他类合作社年经营收益在30万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3、对扶贫工作突出的合作社重点推荐。
4、以前已受到县级及以上示范社表彰奖励的合作社,不再推荐;未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申报。
(二)示范场评选条件:
1、参加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必须是注册时间1年以上、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的农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职业技能化。农场主长期稳定、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及从业人员具备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过农业、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或农民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
(2)规模稳定适度化。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种植类: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干果150亩以上、水果80亩以上;从事茶叶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8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大田50亩以上、保护地栽培20亩以上;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中药材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50以上;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200亩以上。
畜牧养殖类:占地面积5亩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野猪、香猪年出栏300头以上,年肉牛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年羊出栏300只以上,年肉兔、獭兔出栏4000只以上,毛兔存栏500只以上,狐狸、貉子、貂等特种经济动物存栏1000只以上,鹿存栏1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或肉鸭20000羽以上、鹅2000只以上,蛋鸡存栏4000只以上,鸽子存栏5000只以上。
渔业类:经营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水库养殖面积500亩以上;休闲渔业池塘50亩以上,水库200亩以上。
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收入30万元以上。
(3)管理科学规范化。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建立生产日志,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档案完整。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建立基本的会计核算制度,有较为完整和规范的财务收支记录,能够真实反映农场财务经济状况。
(4)生产集约标准化。农场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能力、农业技能、管理水平,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推广良种良法。农场生产设施设备及配套齐全,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
(5)效益突出综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较高,农场年收入3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高出当地(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注重生态效益,实行清洁生产,符合循环农业、生态农业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对周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起到显著示范带动作用。
(三)推荐评审程序
县级示范社、示范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愿申报。对照示范性合作社评定标准,由合作社根
据规定要求,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乡镇经管站提出申请。每乡镇
原则上择优各推荐1个示范社、示范场,认真组织编写申报文本,统一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2、初审推荐。各乡镇结合申报材料对申报的合作社进行
初审,按下达的申报计划数择优推荐。
3、评审认定。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定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按择优原则确定入选名单20个。
(四)奖励资金
县级示范社、示范场奖补资金共20万元,示范社、示范场各评选20个,每个奖励资金0.5万元。
(五)材料申报、评选时间
具体申报、评选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