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培训教育不到位是否涉及重大隐患?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166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
标 题: |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培训教育不到位是否涉及重大隐患? |
从非高危的工贸企业来说,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而高危行业更是要作为重大隐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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