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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培训教育不到位是否涉及重大隐患?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166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7-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7-14
标       题: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培训教育不到位是否涉及重大隐患?

从非高危的工贸企业来说,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而高危行业更是要作为重大隐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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