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日常教育培训?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166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13 | |
标 题: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日常教育培训? |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组织其参加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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