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tyjrsws/20260723-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发布日期: | 2026-07-23 |
| 标 题: |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操作规程 | ||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操作规程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以下条件及程序办理:
1.经办银行。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签订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在省内的各级营业网点(青岛自行开展)。
2.借款人(即同一退役军人或同一经营主体)累计可申请办理创业贷款及贴息支持次数不超过2次。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借款人为退役军人个人,小微企业借款人为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
3.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
(2)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
(3)在山东省内创业,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法定设立登记手续,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有一定创业基础。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需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额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权)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不得代持股份。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最少近3个月以上经营收支流水、公司章程(仅企业提供)、拟贷款银行的预授信额度证明材料等;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4.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符合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第(1)(2)条,实际出资额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权)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且不得代持股份;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正常。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公司章程、最少近6个月以上经营收支流水、拟贷款银行的预授信额度证明材料等;
(3)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近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5.办理程序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原则上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同步作业,减少环节,压缩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承诺书》《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合作经办银行的预授信额度等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查验核对退役军人身份及有关信息,材料齐全完整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同时对申请人是否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且在贷款期内的情形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须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如实填写放款信息(放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并签字、盖章,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调查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备案资料确认无误后,需及时在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归档,经核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退回经办银行重新提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提醒经办银行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经办银行超期备案的不予接收,由此产生的利息、本金风险由经办银行承担。
6.退役军人创办的各类经营主体,在贷款期内如发生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经营内容等重大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受理单位报备,变更有关信息。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报备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创业贷款及贴息政策,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银行及时结清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