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026-000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民政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发布日期: | 2026-04-15 |
| 标 题: | 沂水县高龄津贴发放条件及补贴标准 | ||
沂水县高龄津贴发放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发放范围
具有沂水县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申请高龄津贴。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和享受养老保险、优抚、特困供养、遗属补助等待遇叠加,不抵减。老年人的年龄以公安部门发放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日期为准。
二、发放标准
按年龄段分档发放,80周岁(含)-89周岁(含)老年人,每人每月20元;90周岁(含)-99周岁(含)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的需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村居(社区)进行登记、审核,收集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对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登记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二)村(社区)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街道)录入高龄津贴系统,由县民政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核准后,从符合条件的次月份按月发放。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年龄变化需调整发放标准的,经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新标准发放,无需再行申请。发放方式上,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渠道发放到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
(四)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去世、户籍迁出我县等原因,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村居(社区),村居(社区)应及时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