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cjrlhh2253710/2024-00000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残疾人联合会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7-16 | |
| 标 题: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申请有什么要求? | ||
答:1.具有沂水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满十八周岁的残疾儿童或持有诊断证明的未满7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残疾评定机构)。2.非沂水户籍在沂水县内定点机构康复的0-17周岁残疾儿童,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一年以上;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县外市内残疾儿童须到户籍地申请)
注: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救助满两年,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满四年,原则上不再救助。2.具体救助金额按实际救助月数和天数拨付。
★具体政策事宜可电询:县残联康复部2271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