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jjmyhxxhj2251564/2024-00000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 |
| 标 题: | 政策问答:化工项目核准备案如何实施? | ||
答:省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按照全省“两高”项目管理规定,相关化工项目需严格执行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要求。
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非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