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6-0000006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5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
| 标 题: | 政策问答: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知识 | ||
问:《沂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覆盖范围?
答:《沂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5年版)范围为全县域,明确划分“城市”与“农村”两类区域:
城市区域:指城区建成区,沿用并细化原城市收费体系;农村区域:指城区建成区之外区域,首次明确农村居民及非居民的收费标准,填补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空白。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个人征收标准?
答:1.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3元/人/月。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3.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集体征收标准?
答:1.国家各级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
2.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3.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4.在建工地按在场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5.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客房按照每床位每月3元收取;餐饮服务(含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餐饮区域)、酒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
6.商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工作室、健身场所、电影院、照相馆、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等)等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取。
7.摊位形式经营的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等,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月3元收取;非摊位形式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
8.景区可按照垃圾实际产生量123元/吨收取,也可通过与环卫保洁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9.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商业网点、专业市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参考“(六)商店、商场、超市等”收费标准执行。
10.餐厨垃圾和建筑、装饰垃圾按照运营公司处置协议、招标价格和第三方审计的处置量向消纳场所缴纳相关垃圾处理费。
11.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收取。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农村征收标准?
答: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非居民收费标准参照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最低下浮20%执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为1元/人/月,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
答:(一)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收取,县财政通过体制结算中扣除或采用财政代扣的方式进行。
(二)县域范围内的村街居民、无主管单位的家属院和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安置区(包括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乡镇(街道)负责收取。
(三)除(一)、(二)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省市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旅社、商店(场)、超市、歌舞厅、沿街门头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委托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四)临时性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进行;
(五)县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合同(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和化粪池清疏服务协议时,实行有偿服务。其中,按人数定额计收的,以上年度末职工人数(含临时用工)为基数核定当年缴费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