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slj2251638/2022-00001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水利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8-17 | |
| 标 题: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的标准是什么? | ||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第四条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