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4-00000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司法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
| 标 题: | 政策问答: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
答:(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材料、婚姻状况材料、财产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造成财产约定无效,其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二)当事人签订财产约定的协议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否则会导致财产约定协议无效。
(三)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特别是房地产、车辆、股票、股权等相关部门都有具体规定),逾期不办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四)财产约定协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双方共有或归一方所有的法律含意要了解清楚,不清楚可以向公证员咨询,了解并理解法律含义和后果后再签订财产约定协议。
(五)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其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