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4-00000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司法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 |
| 标 题: | 政策问答:公证的效力? | ||
答: 公证主要有三个效力:
(一)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对经 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