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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tyjrsws/2026-000001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2026-02-11 发布日期: 2026-02-11
标       题: ​哪些烈士遗属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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