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tyjrsws/2026-0000012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
| 标 题: | 哪些烈士遗属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 ||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