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tyjrsws/2024-000005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30 | |
| 标 题: | 如何将退役军人移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 ||
依法开展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是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1)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下达后,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及时为其办理各种手续,积极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接,做好人员户口、档案、保险关系等的移交工作。
(2)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相关接收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工作,认真审查退役军人报到材料,积极办理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役军人接收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