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依据现行政策,残疾退役军人享受抚恤的主要方式为残疾定期抚恤金,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闭窗口】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