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2-00003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民政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08 | |
| 标 题: | 政策问答: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同时享受吗? | ||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因此,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