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退出岗位?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5-000003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哪些情形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退出岗位? |
答: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分为自然退出和人员清退两类。
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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