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14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税务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 标 题: |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 | ||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
【政策依据】
1.《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缓企稳岗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22〕5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