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07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税务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 标 题: |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 ||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