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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处罚〔2021〕257号苏永华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使用药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34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9-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16
标       题: 沂水市监处罚〔2021〕257号苏永华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使用药品案

苏永华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使用药品案

 

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使用药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9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罚〔2021〕257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7652元(柒仟陆佰伍拾贰元)。

3、处货值金额82815元三点一倍罚款即256726.5元                         

 

20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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