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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czj2232113/2022-00002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财政局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2022-12-08 发布日期: 2022-12-08
标       题: 沂水县执行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12月)

沂水县执行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12月)

部门

序号

项目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中央立项(47项)

一

9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税[2014]77号,鲁财综〔2014〕7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

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2015年1月1

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土地闲置费

缴入国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鲁财综〔2014〕75号

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

权有偿使用

合同或者划

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的

动工开发日

期满一年未

动工开发的

国有建设用的使用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

动产登记的

单位和个人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8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

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

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

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550元。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

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

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收取。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3、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

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

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耕地开垦费

缴入国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中发〔2017〕4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或个人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⑴基本农田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

至12倍缴纳


⑵一般耕地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

至10倍缴纳


二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污水处理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沂水县物价局关于推进实施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沂价字(2016)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水利局及水务公司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方,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1.20元/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税〔2015〕68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建城建字〔2021〕1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道路挖掘修复费



(1)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500元每平方米


(2)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400元每平方米


(3)条(料)石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4)彩色沥青路面

520元每平方米


(5)水泥混凝土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6)彩色方砖

215元每平方米


(7)人行步道方砖

200元每平方米


(8)砂石路面

90元每平方米


2、城市道路占道费

《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占用道路单位(个人)

0.5元每平方米每天。交纳道路挖掘费的

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三

11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山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鲁价费发[2017]58号,鲁财税[2020]17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税务机关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开

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元,

开采期间露天每吨1元、非露天每吨0.5

元;取土、挖沙、采石等每立方米1.2元;占地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挖田方不足1000立方米正常每平方米1.2元;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每平方米0.1元。

2021年5月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简易低风险项目)标准由每平方1.2元降为0.1元。

四

12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 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 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 20元。

对小微企业免征

五

14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国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鲁财综〔2015〕6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4]77号,鲁价费发[2016]125,鲁财综[2016]7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

规划区(含

城市新区、

开发区、工

业园区、保

税区和重要

经济目标

区)内新建

民用建筑的

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



(1)6级以上

每平方米1800元

自2021年5月20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 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2)6B级以上

每平方米600元

六

15

法院

诉讼费

缴入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19〕283号,财行〔2003〕275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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