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沂退役军人〔2024〕3号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我县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进行调整。
按照临沂市统计局提供数据,2023年临沂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7721元,调整后: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4072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3257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2443元。服现役期间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2036元。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0日
本文件由《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沂退役军人〔2026〕3号)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