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会议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沂供发〔2026〕3号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属企业: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会议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已经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5月25日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会议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细化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规范决策程序,严格制度落实,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文件。
第二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均应由县供销联社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规依法决策。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决策思路,确定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力,推动决策结果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通盘考虑全局发展、群众需求、市场资源、社会现实,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确保决策事项切合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二、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规划、意见和措施,涉及本单位、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高度关切的重大民生工作,重大事件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2.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3.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政治生态、意识形态、政法、统一战线、社会工作、民族宗教、基层党建、群团等领域的重要事务;各级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监督、约谈提醒、考核反馈、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和长效机制建设。
4.本单位、本系统机构改革、重点行业或重要领域机构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
5.以单位或单位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文件;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重要协议。
6.人大、政协重要事项、重要提案等需本单位办理的;法院、检察院执法司法等重要事项需本单位办理的。
7.《政府工作报告》、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等涉及本单位、本系统办理的事项;重要区域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建设和民生工程规划设计等涉及本单位、本系统办理的事项。
8.本单位、本系统经济形势研判及产业转型、重点项目建设、外资外贸等重点工作研究。
9.本单位、本系统及以上综合评价任务分工、结果分析、结果运用,本单位综合评价办法、指标体系的制定和调整。
10.本单位、本系统事关社会稳定、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个人极端案事件、重大舆情、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保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金融、债务等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以及重要时段维稳安保、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重大事项;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11.本单位、本系统与群众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高度关注的就业、养老、医疗等重点民生事项。
12.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3.其他需要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需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选聘、考核、奖惩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干部建议人选、报批的处理处分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县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的研究确定。
2.县供销联社党组成员工作分工。
3.县供销联社党组管理干部职务任免、职级升降的讨论决定。
4.县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县供销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人选名单的审定。
5.县级以上重要荣誉和表彰事项的推荐、申报。
6.审议、审批按权限需县供销联社党组作出或者批准的处理处分,或需向县委、县纪委监委报批的处理处分。
7.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和重大活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国家和省、市、县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及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2.本系统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重点项目库,包括重点项目、民生实事项目规划及调整。
3.县供销联社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或者由各基层供销社、县直企业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展销会、推介会等重大活动方案。
4.本系统基层供销社、县直属企业成立、改制以及1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国有资源出资、处置等重要事项。
5.其他需要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是指需要县供销联社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研究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2.本系统单项1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或资产维修、资产盘活开发利用等重大资金使用。
3.本单位、本系统年内发生融资计划或开展重大投融资事项。
4.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5.其他需要党组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前,分管领导同志和主办科室应当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开展合规合法性审查,科学实施决策咨询。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法律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等不稳定问题的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风险评估;对涉及制定政策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对涉及提出选拔任用干部人选的建议,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在充分酝酿后,应当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报党组书记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会人员应当对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口头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交党组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的表决方式、参会人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三条 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需提请人大机关审议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提请人大机关审议;需上级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审批的,按规定上报审批;需告知通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当及时告知通报。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经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县供销联社综合业务室根据会议确定事项,明确决策执行科室以及落实时限、落实要求等,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经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会议决定的,以及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规定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供销联社综合业务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