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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026-0005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8-30
发文字号: 沂应急发〔2024〕28号 公文类型: 其他
标      题: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应急发〔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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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沂应急发〔2024〕28号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中队),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妥善处理优化营商环境和坚守安全底线的关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等相关规定,经县司法局审核同意,制定了《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30 日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种类适用条件相应法律规定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多数电气设备进行接地,个别电气设备未进行接地、接地线损坏等情形,企业当场完成整改的;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不频繁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安装了未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转动部位设置防护罩属于正常工作时人员触及不到的、正在检修(停用)的设备。【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的(培训学时不足的、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处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重大危险源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登记企 业在危险化学品登 记证有效期内企业 名称、注册地址、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6小型露天采石场变电所没有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企业制定了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告的情形,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企业按照要求完成了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8粉尘防爆企业定期清理粉尘但未及时记录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处罚依据】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但是位置不明显或者脱落后未及时张贴的,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且涉及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 已经消 除,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特种 作业人员档案, 但有1名新增特种作业人员未及时建立档案,时 间不超过15日,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人数 20 人以下,未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时间不超过半年, 属首次被发现,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6月24日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2019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笫(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原来已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因人员离职(不含退休、内部调动),致使人员配备有1人不符合规定,且不超过 15 日,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配备人员。【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已建立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但风险管控措施有 3 条以下未落实(较大以上风险除 外),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 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 员工宿舍设置有 2 处以上出口、 疏散通道,有一处被临时占用, 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恢复原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已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但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有1次, 属首次被发现,能及时改正。【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18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6月24日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2019年9月1日实施)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9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0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备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清单》免罚规定:(一)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被依法纳入“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涉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不含烟花爆竹零售)、储存、使用的企业;(三)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四)经相关标准判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五)经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六)拒不改正、弄虚作假、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七)未遵守承诺,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免罚清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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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政策法规科

政策联系人:赵玉云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539-226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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