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煤炭蒸汽价格联动办法(试行)
沂发改〔2025〕70号
为进一步完善蒸汽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蒸汽销售价格行为,保障供需双方合理权益,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县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蒸汽生产企业和用汽企业。
二、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范围为煤炭价格、蒸汽价格。
三、联动方式
(一)联动内容。煤炭蒸汽价格联动是指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蒸汽,在不考虑蒸汽成本其他因素变动情况下,蒸汽销售价格与煤炭价格实行联动。
(二)联动方法
蒸汽销售价格=蒸汽基期销售价格+蒸汽价格调整金额;
蒸汽价格调整金额=煤炭价格变动金额×煤炭蒸汽价格联动系数;
其中,煤炭价格变动金额是指联动周期内热值7000千卡标煤均价(含税,下同)与基期蒸汽销售价格标煤均价变动的额度;依据国内同行业生产企业1吨标煤产7.5吨蒸汽核算,煤炭蒸汽价格联动系数为0.13。
(三)联动周期
根据我县热力供需双方结算实际情况,兼及公平、及时原则,确定以月为联动周期。期间若遇国家、省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蒸汽销售价格
本办法制定的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蒸汽销售价格分日间(6:00-18:00)、夜间(18:00-6:00)两种。
基期销售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联动销售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平均标煤价格后计算并公布,调整价格于次月执行。
若企业月用汽量超过5000吨,用汽价格在蒸汽联动销售价格基础上再下降3%。
五、煤炭价格
县发展和改革局合理确定部分煤炭价格监测点,依据各监测点月报综合测算后,于月底公布各月平均标煤价格。平均标煤价格为上期各监测点折标煤后的平均煤炭价格。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
各煤炭价格监测点每月25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当月煤炭价格数据以及发票、煤质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热力企业成本监审制度
县发展和改革局每三年对城区供热企业的成本进行定期监审,同时,根据需要开展不定期监审,成本监审核定数据同时作为校正联动公式的依据之一。热力企业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供热企业不得对用户日间、夜间用汽增加限制条件。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整销售价格;对应调未调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5日起试行1年,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4日。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