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沂发改〔2025〕51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市发改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县“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综合施策、分类施策,以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要措施,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实施范围
县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三、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文件规定,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
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0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45元。
D类企业已经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
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二)基于“亩产效益”评价的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可对D类企业执行其中一种或多种,以倒逼企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三)供电、供水、供气等专营企业执行差别化加价政策取得的加价资金,是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应税收入,各专营企业需依法开票缴税。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执行期间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