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51631/2025-000007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发文字号: | 沂农字〔2024〕32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沂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沂水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沂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沂水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农字〔2024〕32号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沂水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2026年沂水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农字〔2024〕32号
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2024-2026年沂水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日
2024—2026年沂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需求,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高端智能绿色发展为路径,坚持公平公正、优机优补,支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培育农机装备新质生产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实现粮食增产提质、加快全县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深耕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粮食烘干设备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及特色产业发展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拓宽特色产业机具补贴范围。围绕设施农业、畜牧养殖等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加大补贴力度,不断拓宽补贴种类范围,大力发展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标准化猪舍钢结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设施装备。
(三)健全完善鉴定机制。聚焦农机化发展短板弱项,配合省级有关机构拓展农机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扩充鉴定检测机构力量,不断提升鉴定检测能力。
(四)严格执行省补贴标准。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落实分类分档差异化补贴。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严格按照省设定标准执行。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五)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强化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保障补贴工作必要的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机具核验、第三方抽查等。
(六)提升资金兑付效能。优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根据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需求,执行山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4大类51个小类117个品目。
在我县办理补贴申请的机具,必须是省级公告的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按照国家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标准进行申请,支持帮助生产企业进行专项鉴定产品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产品申请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按照国家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的工作要求,支持帮助生产企业农机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明确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确定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原则上年度内个人可以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单一农户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单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同品目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且不得超过我县年度资金的10%(重点机具台数和资金不受限制)。因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等需提高限额的,由补贴对象提出申请上报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同意后再行实施。
(三)实行动态监管。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等高风险机具,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严肃查处。
(四)建立退坡机制。将山东省上一轮(2021—2023年,下同)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无用户或较少用户申请补贴的挖坑(成穴)机、起垄机、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铺膜机、苗床用土粉碎机、营养钵压制机、抛秧机、中耕机等8个机具品目退出补贴范围。对山东省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拉幕(卷帘)设备、湿帘降温设备、水井钻机等3个机具品目以及旋耕机、微型耕耘机、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条播机、穴播机、旋耕播种机、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撒(抛)肥机、田园管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饲料(草)粉碎机、增氧机等12个机具品目的部分档次产品,实行退坡处理,逐步降低补贴额标准,到2026年退出补贴范围。
五、资金申请与使用
(一)优化资金分配方式。执行市级开展的资金余缺调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预估下一年度资金需求额度,积极与省农业农村厅对接,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尽量保障我县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本县资金使用进度,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三)完善累加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制订本县累加补贴实施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择购机。购机者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对补贴机具销售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要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企业留存结算凭据不少于6年,购机户在申请购置补贴时将结算凭据和税控发票图片等资料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通过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手机APP或直接向县农机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使用手机APP申请购机补贴时,经销企业应指导、协助购机户进行手机APP操作。购机者、补贴机具产销企业按规定提交上传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手续。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且告知购机者,并做好咨询答疑。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县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规范机具核验。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对高风险机具,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确定50%抽查核验比例;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跨年度超录机具除外),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补贴发放清册等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通过其单位账户发放,不得将应发放给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个人账户。因当年预算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对重点农机具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七)严格抽查核实。县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组织专业人员、基层农机人员等,加大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的抽查力度,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对补贴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强化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农机中心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用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健全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县级联动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附件:1. 2024—2026年山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沂水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附件1
2024—2026年山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4大类51个小类11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筑埂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谷物联合收割机
5.1.2玉米收获机
5.1.3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叶类采收机
5.4.2果类收获机
5.4.3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青贮切碎机
9.2.2饲料(草)粉碎机
9.2.3颗粒饲料压制机
9.2.4饲料混合机
9.2.5饲料膨化机
9.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绞纲机械
14.1.1绞纲机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4.2.1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1.4粮食色选机
16.1.5磨粉机
16.1.6磨浆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棉花初加工机械
17.1.1籽棉清理机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18.1.1果蔬分级机
18.1.2果蔬清洗机
18.1.3水果打蜡机
18.1.4果蔬干燥机
18.1.5果蔬去籽(核)机
18.1.6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8.2茶叶初加工机械
18.2.1茶叶做青机
18.2.2茶叶杀青机
18.2.3茶叶揉捻机
18.2.4茶叶炒(烘)干机
18.2.5茶叶色选机
19.农用动力机械
19.1拖拉机
19.1.1轮式拖拉机
19.1.2履带式拖拉机
20.农用搬运机械
20.1农用运输机械
20.1.1田间搬运机
20.1.2轨道运输机
21.农用水泵
21.1农用水泵
21.1.1潜水电泵
21.1.2地面泵(机组)
22.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1拉幕(卷帘)设备
22.1.2加温设备
22.1.3湿帘降温设备
2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3.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3.1.1平地机
24.其他农业机械
24.1其他农业机械
24.1.1水井钻机
附件2
沂水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鲁农机字〔2024〕7号)、《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鲁农函字〔2021〕19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核验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手机APP申请,牌证管理机具可通过政务大厅农机“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先办理牌证才能申办补贴,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补贴额1 万元(含)以上的为重点机具,核查比例不低于50%;补贴额1 万元以下的为非重点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10%。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 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四)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联系人:赵全鹏
现场解答地址:沂蒙山东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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